第一条 为促进校园教学科研活动开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各类出版物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法律和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校内出版物,是指校内各单位和经批准成立的各级学生组织、社团创办的报纸、刊物、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工作简报、工作通讯类出版物,不包括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正式发行的报刊。
第三条 校内出版物只在校内免费交流,不得出售。
第四条 根据建设“节约型校园”的相关要求,原则上不出部门工作简报,确有需要出版的不得使用“XX报”、“XX刊”或“XX杂志”等字样。
第五条 校内出版物应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的有关纪律和规定。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是办理校内出版物登记、审批、备案、宏观指导和注销取缔的职能部门。校内出版物的印刷发行需按程序报宣传部审批,其出版物应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并报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各系(院)、部处负责对本单位的内部出版物进行日常管理;校团委负责校内学生出版物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指导;研究生处负责对研究生会出版物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指导。
第八条 根据校内出版物的类别和刊载内容,聘请有关系(院)、部处、馆室、中心为刊物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出版物的技术业务指导。
第九条 创办出版物的单位及学生组织、社团为主办单位,负责经费筹措、负责人聘任、日常管理和交流等工作,并应明确负责人,对出版物的政治方向和内容质量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 需要创办工作简报、工作通讯类出版物的单位、学生组织、社团,到党委宣传部领取校内出版物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如实填写交单位签章后(学生组织、社团交校团委审查签章),报党委宣传部。各系(院)学生申办校内学生出版物,必须向所属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提出申请,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创办校内出版物,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刊物名称、办刊宗旨和出版周期;
(二)主办单位、指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三)栏目设置或版面设置;
(四)发行范围、数量和方式;
(五)出版物的交流范围;
(六)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经审查批准创办的校内刊物,由党委宣传部书面通告,并统一发放编号。
第十三条 经批准创办的校内出版物出版后,应送党委宣传部备案,学生组织和社团创办的还须在校团委备案。
(一)凡刊名、刊类、指导教师、主编或副主编发生变更,以及刊期增减等,均须向各系(部、院)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提出申请,学生出版物还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二)出版物的主管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应根据办刊情况随时进行指导。指导教师应切实履行对学生出版物进行指导的职责。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内容与质量存在问题的出版物,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成效不大的、学校有处置权的,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或取缔。
第十五条 因故不再继续办刊的校内出版物,由主办单位到党委宣传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对校内出版物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初报党委宣传部审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党委宣传部。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