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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科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西南医科大学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06 14:51:07 点击数:


西南医科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泸医委[2009] 25 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校新闻宣传工作,实现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使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大局创造良好的宣传舆论环境。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和学校的保密规定,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部各部门、各院系。

 

第二章 新闻宣传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级领导来校视察,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学校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学校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的宣传报道。

(四)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和学校工作运行中的重要信息的宣传报道。

(五)学校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重要观点、文章的宣传报道。

(六)学校教学、科研、医疗、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先进人物的宣传报道。

(七)对校内新闻媒体和各部门、各院系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第六条  学校新闻宣传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采取以下不同的宣传形式:

(一)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涉及全校性的新闻信息以及各部门、各院系工作的典型经验与有益做法等需要在全校范围报道的新闻信息,通过学校校报、校园网新闻中心、OA办公系统、教育电视台《泸医要闻》、“校园之声”广播台等进行宣传。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重大事件,以学校的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向校内外新闻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三)召开记者招待会(包括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媒体集体采访、情况介绍会等)。

(四)邀请校外媒体记者来校采访报道。

(五)向新闻媒体发布、发送新闻信息。

  

第三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宣传统战部归口管理,各部门、各院系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校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组。由学校分管宣传工作的学校党委领导任组长,宣传统战部部长、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各党政部门负责人、院系党委(总支)书记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宣传统战部。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能有:

(一)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定期研究学校的对内对外宣传工作,提出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基本目标,下达宣传任务;

(三)结合学校的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和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四)组织、管理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和宣传报道工作;

(五)定期总结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对学校各部门、各院系以及新闻宣传通讯员的工作给予评价和表彰。

第九条  宣传统战部负责全校新闻报道的策划、协调工作,负责学校校报、广播台、电视台、校园网等新闻媒体的管理工作,负责与校外媒体的联系沟通及媒体记者的采访接待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按照新闻宣传工作领导组的要求,协助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党政部门负责人、院系党委(总支)书记为本单位、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提出本单位、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二)拟订本单位、本部门年度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

(三)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本部门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四)负责审核本单位、本部门所发布的新闻及各类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为及时宣传报道各部门、各院系的新闻信息,建立新闻宣传通讯员队伍。各部门、各院系确定一名新闻宣传通讯员,由宣传统战部予以聘任,接受宣传统战部的业务指导、管理和培训。

通讯员队伍是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力量,各部门、各院系应对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通讯员的主要职责有:

(一)积极宣传报道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活动情况及各项工作成果、师生员工的先进事迹,认真撰写稿件,经部门审定后送宣传统战部宣传选用;

(二)及时向宣传统战部传送本单位、本部门的新闻信息;

(三)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四)按要求参与接待和组织校内外媒体的采访活动,完成宣传统战部委托的其他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院系根据自身需要组建的学生通讯社、学生记者团等,由各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协助、配合报道有关新闻。

 

第四章  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为了规范学校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建立与社会媒体的正常而良好的沟通渠道,保证新闻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由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组确定;

(二)新闻发言人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新闻发布活动;

(三)新闻发言人负责指导校内各单位的新闻发言事务;

(四)新闻发言人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对外发布重大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为及时、有效地发布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和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信息,以及适宜进行对外新闻发布的重要事件和工作,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新闻发布会由宣传统战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学校举行重要新闻发布活动,党委宣传部应根据新闻发布内容,拟定新闻发布计划,报请新闻宣传工作领导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新闻发布单位或新闻发言人拟写,报宣传统战部和分管校领导审定;

(三)新闻发布会务工作(邀请记者、会场准备、提供通稿与相关材料、接待记者等)由宣传统战部负责,相关单位协助;

(四)各部门、各院系以学校的名义进行新闻发布活动,应在一周前向宣传统战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并积极协助宣传统战部做好新闻发布活动;

(五)学校的新闻发布活动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

(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组织新闻发布活动。

第十五条  为保证宣传统战部及时了解和汇集全校新闻信息,及时、有效地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建立新闻报道报告制度。

(一)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要邀请校内外媒体采访报道的,举办单位和部门应提前报送宣传统战部,以便及时组织采访报道;

(二)各部门、各院系通讯员应及时将本单位采写的新闻信息报送宣传统战部;

(三)各部门、各院系要注意做好新闻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摄影、摄像,通讯员要及时将新闻稿件报送宣传统战部;

(四)各部门、各院系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六条  为保证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建立新闻报道审核制度。

(一)校内各部门、院系二级网站、内部宣传资料等发布的新闻信息,由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审核把关;需要在学校校报、校园网首页、广播台、电视台及校外媒体上刊播的新闻信息,须经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报送宣传统战部。

(二)一般性新闻稿件由宣传统战部审核后发布;重要稿件由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发布;事关全局的重大稿件须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核后发布。

(三)涉及事关学校党政工作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数据、重点工作、重要会议和重大事件的稿件,须由两办审核后送学校党政领导审定;各单位、各部门对外发布的新闻和工作动态,由部门负责人审定,其职责范围的重要新闻,须经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把关,送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布。

(四)在新闻媒体上发表个人署名文章,内容涉及各部门、各单位核心业务且首次向外界公开的,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后方可发表;内部还在研究的政策性问题,未经党委领导允许,不得向新闻单位透露;只供内部掌握的信息,不得随意向外扩散;对可能涉密的事项,由学校保密办负责审核。

第十七条 社会新闻媒体来校进行采访,须经宣传统战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访活动由宣传统战部统一协调、安排。

(一)校内各单位及个人接到媒体采访要求,要及时向宣传统战部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接受采访。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

(二)对新闻媒体采访校领导或者向校领导约稿,由宣传统战部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有关校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三) 新闻媒体采访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宣传统战部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同意,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好接谈人后,再安排采访事宜。

(四)受访单位及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遵守学校的新闻宣传规定和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写和制作攻击他人和集体的新闻稿件或音像制品。

第五章  校内宣传阵地管理

第十八条  校内宣传媒体(包括学校校报、校园网、电视台、广播台、内部出版物等)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循新闻规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和正面报道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新闻报道质量。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规范运作。

第十九条 按照“党管宣传”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学校对校园网的管理,具体按《西南医科大学校园网信息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院系及群众团体、学生组织原则上不可自行印发校内新闻及信息刊物(内部出版物)。确因工作需要印发校内新闻及信息刊物,须按《西南医科大学内部出版物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校内宣传标语、条幅等宣传阵地的管理。

(一)校园内的宣传标语、条幅要坚持主题鲜明、美观得体,统一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由宣传统战部归口审批和管理,学校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协助。

(二)除全校性活动或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内容外,其它活动的宣传标语、条幅,原则上不可在两校区主干道上悬挂。

(三)各部门原则上不以标语布幅来开展宣传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的,需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悬挂在各自办公区域。

(四)各部门对所悬挂的标语、条幅要切实加强管理,保持内容完整、悬挂正规。对内容不完整、悬挂不正规、残破歪斜或时效过期的宣传标语、条幅,悬挂单位要负责及时收回。

(五)未经允许,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悬挂商业性宣传标语、条幅。

(六)学校保卫处、后勤管理部门要加强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关于校内宣传橱窗、信息栏的管理。

(一)校内宣传橱窗、信息栏要纳入学校的整体规划、统一建设。

(二)校内宣传橱窗、信息栏的管理、维护、内容更换工作由各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三)对宣传橱窗和信息栏内容,各使用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允许出现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以及其他不健康内容。各部门所发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贴在指定或许可的地点。

(四)宣传橱窗和信息栏内容要定期更换,遇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要随时更换。

(五)信息栏内可张贴法律许可、符合校园文化氛围的宣传品;严禁在信息栏以外的宣传灯箱、路灯灯杆、楼房的门窗玻璃及墙壁张贴广告、通知、海报等。对乱贴乱挂现象,管理使用单位有权责成张贴单位及时清除,确保宣传文化环境的整洁、和谐、美观。

(六)管理使用单位若对其分管的责任区域管理维护不力,造成乱贴现象严重或橱窗内容长期不作更换,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七)对张贴、散发违反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印刷品、张贴物等,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严禁商业广告及商业宣传活动。未经宣传统战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作、印发、张贴商业宣传物品;校外商业单位不得擅自在校内进行商业宣传活动。如有上述现象出现,学校保卫处应立即予以制止。

 

第六章  对外宣传

第二十四条  对外宣传是通过社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学校有关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以扩大和提升学校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有效手段。对外宣传归口宣传统战部管理,统一部署、协调、把关,各单位、各部门协同配合并积极开展对外宣传活动。

第二十五条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所有对外宣传报道必须客观、公正、真实,采访报道要紧密配合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学校声誉,树立学校良好形象。

第二十六条  凡能起到宣传介绍学校改革发展成就、教学科技成果、医疗服务工作、人才培养成效、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及优秀人物、先进事迹均应及时大力进行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十七条  全校性或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宣传统战部会同校内相关部门与有关新闻单位通报信息、联系报道,并负责记者的接待工作。校内各单位主办的重要活动,需邀请校外媒体出席并作报道的,应于活动举办前一周书面通知宣传统战部,由宣传统战部统一组织邀请,相关部门积极协助、配合。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宣传意识,重视和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积极撰写高质量的新闻稿件。学校鼓励各单位和个人遵照本规定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塑造学校良好形象的对外宣传工作。

 

第七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宣传报道

第二十九条  突发、敏感事件是指校区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影响较大的突发性事件,重大隐患,以及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敏感事件的情况。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对突发事件、敏感问题的报道,由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研究确定对外报道口径,审定报道方案,对主要稿件进行审核把关,宣传统战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原则上只能由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宣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通过合适的形势或媒体对外发布,特殊情况下有关单位、部门受领导组的委托对外发布。不宜对外公开的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一般采用内参形式由党委办公室报送。

第三十二条  对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报道,应注意保持社会安定,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报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数字、重要情节,须严格核实,并报学校党委审定后方可发表。

第三十三条 涉及港、澳、台及外事工作的新闻宣传,由宣传统战部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待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对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校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一)继续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校报工作的意见》(泸医委[2005]51号),充分调动全校力量,鼓励师生积极撰稿,多出优品精品,实现全党办报、全员办报,不断提升校报的宣传力和影响力,每年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组织评选“校报好新闻”、“校报优秀通讯员”,并给予表彰奖励。

(二)根据校内各部门、院系及个人在学校校园网上的信息发布的质和量,综合考察各部门、院系网络宣传及投稿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性以及工作水平,每年由学校党委组织评选网宣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并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积极开展对外宣传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校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新闻作品,由宣传统战部按年度统计。对在对外宣传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学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三十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校事务的采访或发布新闻信息,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并取消其各种评优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不能涵盖的其他宣传活动规定按相关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西南医科大学校园网信息管理细则

2、西南医科大学内部出版物管理细则

 

                                        2009年4月10日

 

主题词:新闻  宣传  管理  办法

报:四川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

送:各位校领导

发:各单位、各部门

 


附件1:

西南医科大学校园网信息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校园网信息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发挥现有网络效用,实现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统战部作为学校校园网信息的日常管理机构,对信息网站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具有管理权。

  第三条 信息网站是指依托校园网,向校内外用户发布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下载、上传服务的网站。本网站分为校级公共信息主站点和各校(系)、部处二级站点。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建立站点,不得随意注册与西南医科大学相同、相近或相似的网络域名(如中文域名不得含有西南医科大学、泸医等字样),如有需求,须经宣传统战部审批方可。不得随意在其他网站上发布学校的公共信息,各单位须根据《西南医科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所要求的信息发布规定执行。

  第五条 信息审批程序。校级主站点为西南医科大学公共信息管理网站,由宣传统战部、现教中心负责管理。

  (一)主站点信息管理由宣传统战部负责,网络管理中心协助建立。

  (二)二级单位在本单位网页上发布信息,经本部门主管领导(信息审核员)审批后,即可发布。

  (三)二级单位涉及各院系培训、招生内容等相关信息的,如希望在学校招生网等相关栏目中发布或在首页公告中显示,须符合以下要求并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1)与学校各类学历教育招生相关的可以发布。如研究生招生、本科生各类招生、高职招生以及成人高考招生等。

  (2)与上述各类招生相关的培训可以发布。如研究生考试培训、研究生进修班以及成人高考培训等。

  (3)一般性的各二级单位学生进修不得在学校首页公告或学校招生网相关栏目发布。

  (四)二级单位一般性新闻,经部门领导审核后,可自行在本单位网页内发布;如需发布在学校校园网首页,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并报宣传统战部审核后方可发布。涉及全校性的重大活动的宣传稿件,则须报学校有关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

  (五)各单位如需在部门网站发布涉及全校性的活动、校级事务或校级领导重要言行的信息,须经学校分管网络宣传工作的领导审批签发。

  (六)宣传统战部对校园网上的信息保留最后的修改权。

  (七)校园网首页的设计维护、信息发布由现教中心管理负责。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可通过办理有关手续,在校园网上建立相关的信息子站点。

  第七条 建立网站和个人主页审批、备案制度。网站建设要本着有利于教学、科研、管理,有利于对内外宣传,有利于师生员工的工作生活,有利于节约网络资源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未经审批的网站和个人主页将视为违规网站和违规主页予以取缔。

  第八条 任何未经批准私自开放的站点,一经发现,将封闭其所在子网,并追究该子网管理单位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其它活动。

  第十一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宣传统战部。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西南医科大学内部出版物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校园教学科研活动开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各类出版物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法律和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校内出版物,是指校内各单位和经批准成立的各级学生组织、社团创办的报纸、刊物、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工作简报、工作通讯类出版物,不包括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正式发行的报刊。

  第三条  校内出版物只在校内免费交流,不得出售。

  第四条 根据建设“节约型校园”的相关要求,原则上不出部门工作简报,确有需要出版的不得使用“XX报”、“XX刊”或“XX杂志”等字样。

  第五条  校内出版物应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的有关纪律和规定。

  第六条  宣传统战部是办理校内出版物登记、审批、备案、宏观指导和注销取缔的职能部门。校内出版物的印刷发行需按程序报宣传部审批,其出版物应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并报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各系(院)、部处负责对本单位的内部出版物进行日常管理;校团委负责校内学生出版物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指导;研究生处负责对研究生会出版物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指导。

  第八条 根据校内出版物的类别和刊载内容,聘请有关系(院)、部处、馆室、中心为刊物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出版物的技术业务指导。

    第九条 创办出版物的单位及学生组织、社团为主办单位,负责经费筹措、负责人聘任、日常管理和交流等工作,并应明确负责人,对出版物的政治方向和内容质量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  需要创办工作简报、工作通讯类出版物的单位、学生组织、社团,到宣传统战部领取校内出版物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如实填写交单位签章后(学生组织、社团交校团委审查签章),报宣传统战部。各系(院)学生申办校内学生出版物,必须向所属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提出申请,报宣传统战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创办校内出版物,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刊物名称、办刊宗旨和出版周期;

  (二)主办单位、指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三)栏目设置或版面设置;

  (四)发行范围、数量和方式;

  (五)出版物的交流范围;

  (六)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经审查批准创办的校内刊物,由宣传统战部书面通告,并统一发放编号。

  第十三条 经批准创办的校内出版物出版后,应送宣传统战部备案,学生组织和社团创办的还须在校团委备案。

  (一)凡刊名、刊类、指导教师、主编或副主编发生变更,以及刊期增减等,均须向各系(部、院)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提出申请,学生出版物还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宣传统战部审批备案。

  (二)出版物的主管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应根据办刊情况随时进行指导。指导教师应切实履行对学生出版物进行指导的职责。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内容与质量存在问题的出版物,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成效不大的、学校有处置权的,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或取缔。

  第十五条 因故不再继续办刊的校内出版物,由主办单位到宣传统战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对校内出版物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初报宣传统战部审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宣传统战部。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学校地址:(忠山校区) 泸州市忠山路3段319号 ;(城北校区)泸州市龙马潭区香林路1段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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